苏建函质〔2022〕266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以下简称“场内机动车”)安全管理,防止场内机动车违规直接驶入城市道路情况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场内机动车驶入城市道路
凡在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场内机动车(包括叉车、翻斗车、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平地机以及沥青混凝土摊铺机等)严禁直接驶入城市道路。
二、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
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加强场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场内机动车撤离施工现场的,撤离方式应经总承包单位审核,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同意方可撤离。
三、严肃处理违规驶入城市道路行为
1.对未严格落实施工车辆管理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照“谁总包、谁负责”的原则,在当季度标后履约考评中予以扣0.2分处理。
2.对违规操作的场内机动车租赁单位,将通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全市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不得租用该租赁单位场内机动车。
3.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要加大对辖区内工程项目场内机动车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的,要从严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