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工程监理相关政策文件落地实施,督促监理企业和人员责任落实,提升监理工作成效,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工程、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在建监理项目,以及上一年度、本年度受到各级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的工程监理项目、信用得分较低(含未参加上一季度信用评价)企业承接的监理项目。
二、检查内容
项目监理机构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苏住建建〔2019〕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等政策文件的情况。
三、检查标准
本次检查用下列2个检查表进行评价打分,评分结果分别以80%和20%的比例计入总得分。
1.《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检查表(一)》(详见附件1);
2.《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检查表(二)》(详见附件2)。
四、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6月12日)。各市、区住建部门应组织辖区内承接项目的监理企业对照检查用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进行自查自纠;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总监负责组织整改到位。
2.属地抽查(6月13日至6月20日)。各市、区住建部门的抽查应覆盖所有抽查重点类型;抽查项目数不少于在建项目总数的30%;检查结果应当日上传至“苏州市监理综合信用系统”。
3.市级督查(6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市住建局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和监理项目抽查,具体项目名称由督查小组在督查前随机抽取确定。
五、工作要求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在我市承接业务的监理企业应自觉落实主体责任,为本单位监理人员全数配备统一的安全帽和工作服、监理记录仪等监理装备;组织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认真落实“实名制”考勤、总监更变审批、工程节点现场监理记录等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作用。
2.强化监理日常监管。各市、区住建部门应进一步督导、检查项目监理机构落实“实名制”考勤等综合改革措施,并定期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做好统计分析;分析结果作为实施“差别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加快落实“强化监理装备”等新要求。
3.强化事后督促整改。各市、区住建部门对各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的行为,应督促其限时整改到位。经督促仍不整改到位的,各地住建部门依法处置,并及时在“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平台”上报相关材料。
请各市、区住建部门于6月21日前将下列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市住建局指定邮箱:
1.本地区2022年上半年度监理监管工作总结;
2.本单位2022年以来出台的监理监管工作文件;
3.本地区处于主体施工阶段的监理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3)。
联系人:吴庆、曹雯雯;联系电话:65211520;电子邮箱:542046348@qq.com。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7日
附件1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检查表(一)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检查表》(一)使用说明
1.本检查表适用于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质量安全)的检查。
2.本检查表包括组织机构、监理规划与细则、图纸验证与会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分包单位资质、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工程开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过程监控情况、分部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监理日志和其他问题,共13项检查项目。
3.检查表中用“▲”标注的内容为重要检查项,属于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内容,此项内容如不符合要求,该检查表的检查项目为不合格,即该检查项目实得分为0分;其他项检查时,如发现评分标准中此项监理工作未做,则此项分数全扣,得分为0,如此项工作有缺陷,可酌情扣分。检查时如发现本表中未涉及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未履职的其他情况,可在第13项检查项目其他问题中根据实际酌情扣分。
4.本检查表满分为100分,检查时如有合理缺项,该检查表得分率按下式计算:
得分率= | 可评分检查项目的实得分之和 | ×100% |
可评分检查项目的应得分之和 |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检查表(一)
序号:工程项目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序号 | 检查项目(应得分) | 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1 | 组织机构 (12分) | ▲转让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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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内的监理内容、取费、工期和工程范围等内容不明确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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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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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未获得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未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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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配置不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扣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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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职责不明确、专业不配套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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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总监,或1年内总监变更次数超过1次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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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派驻总监代表的,总监代表未经总监书面授权或授权内容不符合监理规范的规定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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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监、监理员无岗位培训合格证明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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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理规划与细则 (7分) | ▲未编制监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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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缺乏完整性、时效性、针对性、指导性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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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中未包括各阶段监理人员到岗计划(或人员进退场计划)及职责分工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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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中无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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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编制工作需要的监理实施细则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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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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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实施细则缺乏完整性、时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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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图纸验证与会审 (4分) | 工程勘测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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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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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中的遗留问题未及时得到妥善解决,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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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10分) |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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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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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等)岗位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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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员C证进行审核;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或B、C类证书过期,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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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核;或操作资格证书过期,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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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包单位资质审核(5分) | 工程分包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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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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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执业证书、到岗履职情况不符合要求,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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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6分)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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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不通过,监理未正确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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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审、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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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缺乏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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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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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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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未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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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审核意见不闭合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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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程开工(4分) | 开工条件不符合要求,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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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或临时施工许可证,总监已批准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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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签发开工令;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已施工,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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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10分) | ▲未按规定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验收记录未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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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专项巡视检查记录不全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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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安全管理档案资料不全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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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8分) | ▲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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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进场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质量证明文件不完整,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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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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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台账与其他相关资料矛盾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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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等报验(品种、批次、数量等)不符合要求,或未经验收合格已使用,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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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施工过程监控情况(18分) | 监理人员驻场情况不符合《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退场计划》,或到岗率低于有关规定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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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巡视、旁站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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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站记录不及时,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不具体,整改情况不闭合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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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及强制性标准条文施工,或现场材料不合格,或施工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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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监理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监理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的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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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复工令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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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处理结束,监理未复查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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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监理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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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会议议定事项未落实,处理问题不闭合,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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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分部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验收(12分)
| ▲监理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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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已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未正确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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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组织验收;施工单位不及时报验,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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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相关标准验收;无监理检查记录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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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记录不完整、不正确,或验收依据不足,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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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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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或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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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感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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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验收责任主体签字不齐全,监理未正确处置;无质量评估报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评估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或评估依据不足,或验收意见不正确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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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验收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监理未正确处置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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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监理日志(4分) | 不能如实反映监理工作情况,重要的信息漏记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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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及审核人不符合要求或记录、审核不及时 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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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的实得分之和: | 检查项目的应得分之和: | 检查得分: |
检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专项检查表(二)
使用说明
1.本表制定依据为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苏住建建〔2019〕43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其他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规范要求。
2.表格中凡带有“▲”的检查内容为重要检查项;重要检查项不满足要求的,整个检查项目不得分。
3.每项检查内容以应得分为限进行考评,扣完为止。
4.本表满分为100分。
5.检查时如有合理缺项,该检查项目得分率按下式计算:
得分率= | 可评分检查项目的实得分之和 | ×100% |
可评分检查项目的应得分之和 |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专项检查表(二)
工程区域: 项目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分值 | 扣分标准 | 扣分 | 备注 | |
一 | 监理合同信息归集和人员配置(5分) | 1.▲项目开工前,监理企业未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基本信息录入“苏州市建筑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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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和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3分) | 1.缺少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扣1分; 2.缺少1名监理员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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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否明确监理人员配备、监理服务价格、监理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内容。(2分) | 缺少1项指定的内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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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监理服务取费(20分) | 4.政府性投资(含国有资金)工程等实行招投标的监理项目,监理取费是否低于原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80%(以下简称《标准》)。 | 1.监理取费低于《标准》的80%、高于70%(含)的,扣4分; 2.监理取费低于《标准》的70%、高于60%(含)的,扣10分; 3.监理取费低于《标准》的60%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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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招标的监理项目服务价格是否低于《苏州市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格》)。 | 1.监理取费低于《信息价格》、高于80%(含)的,扣4分; 2.监理取费低于《信息价格》80%、高于60%(含)的,扣10分; 3.监理取费低于《信息价格》60%的,不得分。 4.经市监理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和书面同意,可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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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监理人员装备(5分) | 6.▲监理企业是否为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样式统一、标有企业名称的安全帽和工作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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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穿着工作服。(5分) | 1.有1名监理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穿着工作服,扣1分。 2.有2名监理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穿着工作服,扣3分。 3.有3名监理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穿着工作服,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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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现场监理人员到岗履职(30分) | 8.▲工程项目开工前,未完成“实名制”信息登记、系统对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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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开展监理人员“实名制”考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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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监理规划》中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与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是否一致。(4分) | 1.总监理工程师(总代)不一致的,扣4分; 2.有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中不一致,扣2分; 3.有1名监理员不一致的,扣1分。 4.以上监理人员已经办理完成变更手续的,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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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苏州市建筑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中的监理人员是否与《监理规划》中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一致。(4分) | 1.总监理工程师(总代)不一致的,扣4分; 2.有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中不一致,扣2分; 3.有1名监理员不一致的,扣1分。 4.以上监理人员已经办理完成变更手续的,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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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总监理工程师(总代)到岗率是否低于实际施工日的70%。(5分)
| 1.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到岗率低于实际施工日70%、高于60%(含),扣1分; 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到岗率低于实际施工日60%、高于50%(含),扣3分; 3.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到岗率低于实际施工日50%,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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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率是否低于实际施工日的70%。(5分) | 1.有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低于实际施工日70%、高于60%(含),扣1分; 2.有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低于实际施工日60%、高于50%(含),扣2分; 3.有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低于实际施工日50%,扣3分。 4.上述扣分应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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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监理员到岗率是否低于实际施工日的70%。(5分) | 1.有1名监理员到岗率低于实际施工日70%、高于60%(含),扣0.5分; 2.有1名监理员到岗率低于实际施工日60%、高于50%(含),扣1分; 3.有1名监理员低于实际施工日50%,扣1.5分。 4.上述扣分应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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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是否在“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平台”上按月报送施工、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5分) | 有1次未及时报送施工、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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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在2022年4月1日后变更(2分)。 | 总监理工程师在2022年4月1日后变更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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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工程节点监理现场记录(30分) | 17.▲ 工程项目现场未配置监理记录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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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监理记录仪是否全员配备(5分) | 1.少1台监理记录仪,扣1分; 2.少2台监理记录仪,扣3分; 3.少3台监理记录仪,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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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监理记录仪是否使用苏州市统一登记编号;设备编号与所属工程项目名称、使用人员等信息是否一致。(3分) | 1.有1台监理记录仪未使用统一编号的,扣1分; 2.有1台监理记录仪的设备信息不准确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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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是否对《监理工作记录仪现场记录要点》列出的工程节点施工,使用监理记录仪采集视频影像资料并上传至指定平台。(8分) | 有1次未采集工程节点施工过程的视频影像资料,并上传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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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理记录仪采集的视频影像资料是否能反映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5分) | 有1处工程节点施工过程的视频影像资料,不能反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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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影像资料上的ID号是否与平台中记录人员编号一致。(2分) | 有1处影像资料上的ID号,与记录人员编号不一致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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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平台”中项目信息、人员信息等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有效。(2分) | 有1项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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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是否对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工程节点,进行整改复查,并及时上传复查采集的视频影像资料。(5分) | 有1次未复查的,扣2分; 有1次复查的视频影像资料未上传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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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伪造、篡改监理记录仪采集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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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对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监理未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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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履约监管(10分) | 27.是否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并签署意见。(2分) | 1.未在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上签字、盖章并签署意见的,扣1分。 2.安全文明措施费取费低于有关规定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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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滞后,监理单位是否正确处置的。(3分) | 有1次未正确处置,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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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竣工验收前,监理未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措施情况出具考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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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考评报告内容应完整,至少包括各施工阶段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危大工程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使用情况、落实监理指令及主管部门督查整改情况,以及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情况等内容(3分) | 有1项指定内容缺失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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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考评报告是否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2分) | 考评报告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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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得分: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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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苏州市处于主体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监理项目汇总表
地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别 | 结构类型(层数) |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或工程造价(万元)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 形象进度 | 是否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 是否装配式建筑 | 是否政府投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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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中所称装配式系预制装配率45%以上的公共建筑和制装配率5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014149869/2022-00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