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强化高处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2020〕2号)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工业厂房屋面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管理
维修金额<30万元的工业厂房屋面维修作业严格按照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管理,业主(工业厂房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至乡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维修金额≥30万元的工业厂房屋面维修作业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纳入报监范围。
二、属地监管职责
各乡镇(街道)政府应切实加强工业厂房屋面维修作业的监督管理,实施网格化监管,加大监督巡查力度,重点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现场监护情况、安全防护措施、“一带一帽”佩戴等情况,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安全隐患、落实闭环管理。依法或协助查处非法建设、违章搭建行为。
三、业主管理责任
业主(工业厂房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业厂房屋面维修,并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共同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实施维修前,应进行勘查、落实必要的加固措施。对于涉及屋架、檩条等受力构件修缮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维修设计方案,否则不得进行维修施工。
四、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配备专职现场监护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编制维修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专项方案进行维修作业。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落实临边及攀爬作业防护措施。提供可靠的安全带挂点,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一带一帽”。加强作业现场的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6日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014149869/202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