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7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工作目标,压紧压实监管责任,全面压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主监员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度建设
1.在监工程项目应全面实行质量安全监督主监员制度。
2.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于3月15日前明确每个监管项目的主监员,并将主监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在施工现场《工程概况牌》等牌图上予以公示。
3.主监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两年及以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3)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4)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岗位职责
1.制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扬尘控制等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测。重点加强对危大工程监管,严控危大工程的方案编制、审核或论证、技术交底、施工实施、工序验收等“五个环节”;
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考核管理
1.主监员是工程项目的监督负责人,应当依照住建部、省、市质量安全相关监督规定和规程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对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承担主要责任。
2.各地住建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每年开展优秀主监员的评定工作,对获优秀主监员的予以通报表彰。
3.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将项目监管成效与主监员的岗位聘用、绩效考核、业务培训等相挂钩。连续二年被通报表彰的主监员,在职务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4.主监员应勇于担当、勤奋工作、尽职履职。对确已履行监督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十三条予以处理。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6日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014149869/2022-00103】